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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的建议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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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存在着裁判方式和迳行方式两种。有的立法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须以裁判方式,以保存为目的的可以迳行方式,如日本人民法规定已清偿为目的的须经裁判方式行使。有的则规定行使代位权不以...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存在着裁判方式和迳行方式两种。有的立法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须以裁判方式,以保存为目的的可以迳行方式,如日本人民法规定已清偿为目的的须经裁判方式行使。有的则规定行使代位权不以判决为必要,可以债权人的选择。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地位权,不仅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因债务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更加清楚),而且更需要国家强制力的支持,顺利行使代位权才有保障。而从另外的方面来看,代位权的行使不仅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并且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若不加以限制,这不仅代位权行使的目的难以达到,甚至会产生纠纷。因此,代位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方式为必要。但对保存行为代位权的行使是否也以诉讼方式为必要?一般讲,保存行为对债务人有益无害,对第三人也不会造成损害,由此看来,保存行为代位权的行使似应不以诉讼为必要。而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中,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做出请求。显然,我国的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但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对代位权制度的变动与诉讼经济和不告不理原则不符。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因而在具备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不需经过诉讼上的确认,也不须法院以强制执行的名义位置。如此既避免了诉讼上程序的烦琐,使纠纷得以解决,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一种实体上的形成权,即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因此,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无阻碍的情形下,有能力顺利的行使代位权,可以自由的处分自己的权利,达到行使代位权的预期效果。

  我国的《合同法》在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上,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成熟和司法和不断完善,应扩大代位权行使方式范围,以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避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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