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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六口意外身亡留54万拆迁款 媳妇与前女婿遗产之争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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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家六口意外身亡留54万拆迁款媳妇与前女婿遗产之争在一起事故中,王景磊、王莉虹夫妻及他们的一双儿女、孙子和外孙女同时身亡,围绕王景磊的54万多元拆迁补偿费,儿媳和前女婿彼此意见不合。王景磊的...

 

  一家六口意外身亡留54万拆迁款 媳妇与前女婿遗产之争

 

  在一起事故中,王景磊、王莉虹夫妻及他们的一双儿女、孙子和外孙女同时身亡,围绕王景磊的54万多元拆迁补偿费,儿媳和前女婿彼此意见不合。王景磊的儿媳领取补偿费后,前女婿将其告上法庭。这个纷乱如麻的官司,最终被法官剥茧抽丝,理清关系,公正断案,最终判定两人平分54万元拆迁款。

  一家六口乘车外出遇车祸身亡

  2009年8月23日,王景磊、王莉虹夫妇和儿子王博嘉、女儿王荣玉以及王博嘉的儿子王强、王荣玉的女儿孟蕾蕾六人乘坐同一辆车外出,谁料在烟威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六人均不幸当场身亡。

  事情回放到2009年1月6日,王荣玉和丈夫孟庆协议离婚,协议双方的婚生女孟蕾蕾随王荣玉生活。离婚后,王荣玉一直单身拉扯着女儿生活,没有再婚,直至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王博嘉的妻子李茜同时失去了丈夫、儿子、公婆及小姑子和侄女,悲痛万分。而孟蕾蕾的父亲、王荣玉的前夫孟庆也在这次事故中失去了女儿,也非常难过。两个伤心人,本来应该彼此体恤,互相扶持,谁料,因为一处房产的拆迁补偿费,两个人意见不合,对簿公堂。

  由于拆迁,王景磊有一处房屋获得拆迁补偿费546915元,到底谁应该获得这笔补偿费?又应该按照什么比例获得?李茜和孟庆产生了分歧。

  李茜认为,公公、婆婆、丈夫、儿子、小姑和侄女在事故中同时去世,这笔补偿费应该由自己领取。而孟庆则认为,前丈母娘和老丈人在事故中同时去世,老丈人的拆迁补偿费应该由儿子王博嘉与女儿王荣玉继承,因王博嘉与王荣玉也在这起事故中同时去世,王博嘉的遗产应由李茜与其子王强继承,王荣玉的遗产则由其女儿孟蕾蕾继承。而王强与孟蕾蕾同时死亡,王强的遗产由其母亲李茜继承,孟蕾蕾的遗产则应由父亲也就是孟庆自己继承。

  嫂子领取拆迁款,前妹夫不服上诉

  两人尚未达成共识,2012年8月7日,李茜已经将该笔补偿费领取。孟庆情急之下,具状诉讼至某法院,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自己对王景磊遗产中的拆迁补偿款享有一半的继承权。故请求判令被告将领取的拆迁补偿费的一半即273457.50元返还给自己。

  法院认定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王荣玉先死亡,孟庆也认可应推定王荣玉先死亡,推定王荣玉先死亡后,其就丧失了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故王荣玉对父母的拆迁补偿款没有继承权。即使王荣玉有继承权,因为王荣玉没有活着的继承人,故其应继承的遗产也应上缴国库,收归国有。

  孟庆对此判决不服,又具状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院,烟台中院指定芝罘法院重审。

  在这次诉讼中,孟庆依然认为,前丈母娘和老丈人在事故中同时去世,老丈人的拆迁补偿费应该由儿子王博嘉与女儿王荣玉平均继承,王博嘉与王荣玉也在这起事故中同时去世,王博嘉的遗产应由李茜与其子王强继承,王荣玉的遗产则由其女儿孟蕾蕾继承,王强与孟蕾蕾同时死亡,王强的遗产由其母亲李茜继承,孟蕾蕾的遗产则应由父亲也就是孟庆自己继承。

  法院推定死亡时间理清案件脉络

  烟台芝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孟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王景磊与王莉虹夫妇死亡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子女,双方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儿子王博嘉与女儿王荣玉,王博嘉与王荣玉享有平均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相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被继承人王景磊与王莉虹及其两个子女王博嘉与王荣玉、以及王博嘉之子王强、王荣玉之女孟蕾蕾均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应推定王景磊与王莉虹同时先于王博嘉、王荣玉死亡,王博嘉先于其子王强死亡,王荣玉先于其女孟蕾蕾死亡,故王博嘉与王荣玉的继承权应分别由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王荣玉离婚后未再婚,其法定继承人是女儿孟蕾蕾,王博嘉的法定继承人是妻子李茜与儿子王强。王强与孟蕾蕾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孟蕾蕾的法定继承人是生父孟庆,王强的法定继承人则是李茜。因此,被继承人王景磊与王莉虹夫妻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应由孟庆和李茜平均继承。

  最终法院判定,李茜已将拆迁补偿费全部领取,应当在十天内将其中的一半即人民币273457.50元返还给孟庆。如李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2元由被告李茜负担。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定继承顺序的确定很重要

  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雪认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在众多的遗产继承纠纷中,继承顺序的确定尤为重要。本案所体现的便是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的重要性。

  一、一般情况下的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特殊情况下的继承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相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便是该条款下最好的解释说明。但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情况也是多种多样,仅依靠上述确定标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在此处简单介绍一下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条便是对代位继承的规定,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2)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6)代位继承中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有多少,都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上述两条款是对转继承的规定,转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转继承发生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2)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也未丧失继承权;(3)由转继承人直接参与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4)转继承人只能分得被转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5)转继承人不限于被转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是所有法定继承人;(6)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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