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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所付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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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一方对外所举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举债务;二是因夫妻之间的代理行为所举的债务。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比照前面所述六种情形和具体办案实践经验一般就可...

  夫妻一方对外所举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举债务;二是因夫妻之间的代理行为所举的债务。判断是否 “为夫妻共同生活”,比照前面所述六种情形和具体办案实践经验一般就可以做出判断。下面笔者对夫妻之间因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夫妻之间的代理行为一般包括家事代理、授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因家事代理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鉴于婚姻缔结目的以及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家事代理制度,即夫妻一方在一定范围内的对外行为对另一方具有代理效果,行为后果由夫妻双方承担。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就是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家事代理,有两个特点: 一是一种身份上的强制代理。家是代理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一种法定的强制代理,不需要另一方的授权;二是家事代理的范围特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即所谓的“家事”,一般指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基本需要。夫妻一方只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对外行为,才能构成家事代理;反之,则需要夫妻二人的协商一致,如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所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因而,在依法构成家事代理的情形之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能够发现,家事代理制度的本质“因日常生活需要”,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为夫妻共同生活”,二者本质上是殊途同归的,二者在表现形式上也常常是竞合的。“日常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这也再次印证了以“为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依据的正确性。

  2、因授权代理或表见代理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关系虽然在身份上有一定的特殊关系,但是夫或妻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在民法范畴内仍然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在“因日常生活需要”时,夫或妻一方具有家事代理权,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则可能对另一方形成民法上的代理行为,即授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后果同样应当由夫妻双方承担。

  授权代理即夫妻一方授权另一方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代理权,授权形式包括书面授权书也包括口头授权,一般比较容易判断。夫妻一方因他方授权进行代理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表见代理,是指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某种密切关系,相对人有理由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法律为保护善意的相对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是夫妻之间的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表见代理是家事代理制度的延伸,是因“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在客观上第三人又“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产生的。

  综上,判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对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作出区分。对于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适用家事代理的有关规定;对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适用授权代理、表见代理相关规定。只有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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