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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州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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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漳州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漳州用人单位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生育险,确定用工关系30天内要同时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

  10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漳州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漳州用人单位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生育险,确定用工关系30天内要同时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办法》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同一缴费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根据《办法》,10月1日起,漳州用人单位应在确定用工关系30日内,为职工同时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如果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向各级医保中心申报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至7月。医保中心的受理期则是每月11日至25日。参保女职工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网上申报,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材料至各级医保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津贴申报手续。

  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如果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相比2011年的旧规定,新的《办法》在生育保险待遇上提高了不少,例如:

  女职工的产假天数为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也能享受到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

  此外,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转移接续。

  生育保险费为工资总额的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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