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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设置

2022-05-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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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过失造成合同对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最早诞生于医疗不当引起的职业责任,以后逐步产生...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过失造成合同对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最早诞生于医疗不当引起的职业责任,以后逐步产生特定行业的职业责任保险,如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设计师、评估师、鉴定师、勘察、监理、代理人、经纪人等,如今,涉及商业服务领域的疏忽过失职业责任保险取得了迅猛发展。

  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合同通常都有两种条款格式供投保人选择,一种是事故发生制保单,一种是期内索赔制保单,事故发生制保单的承保方式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引起的索赔负责,其实质是索赔时间的延长; 期内索赔制保单的承保方式是被保险人只要对发生在追溯日期后、保险合同终止日前的责任事故在保险期内提出赔偿,都将予以负责,其实质是保险责任的前置。

  保险公司的期内索赔制保单避免了“长尾巴责任”,如果投保人连续向该保险公司续保,可通过增加追溯期来避免上一年度保单发生责任事故的索赔时效困扰;如果投保人不想续保或想另换一家保险公司的,可在保险合同终止前向原保险公司购买“扩展延长报告期”,以避免索赔提出的时效障碍,或者要求新保险公司增加追溯期。

  职业责任保险涉及期内索赔制的约定与《保险法》关于保险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矛盾,具备诉讼时效,仅仅表示被保险人向法庭主张保险赔偿的权利,至于是否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还得遵循保险契约的规定或法院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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