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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诉说征地"三苦" 政府征地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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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省武安市泉上村和曹公泉村多名村民近日向记者反映,武安市曹公泉装备制造产业园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征用村民土地,村民们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当地村干部却放话称,告到奥巴马那儿都不管用,这个事除...

  北省武安市泉上村和曹公泉村多名村民近日向记者反映,武安市曹公泉装备制造产业园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征用村民土地,村民们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当地村干部却放话称,“告到奥巴马那儿都不管用,这个事除了巡视组能管,谁也管不了。”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河北武安村民告诉媒体记者,土地被强占,反映问题被打,家里还时常有不明身份人员“光顾”。

  土地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土地征收权力作为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被赋予的一种强制性取得土地的行政权力。《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因此,征集土地应该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泉上村村民李菊梅告诉记者,她们村被征的土地位于村南,村委会在2010年开始征地,每亩地一年的价格是1000元,征用时间为23年。在2010年农历七月十八的晚上,村委会在没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带领一帮社会青年将她地里的玉米铲掉,强行占有了土地,距离现在已经整整4年的时间。

  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同时,该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在上述事件中,企业和政府在征用当地土地当中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农村征地纠纷,积极保护每一个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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