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向找法网律师咨询,公正遗嘱与自书遗嘱,哪个更有法律效力呢?
网友咨询:我母亲病故后,父亲自购房产一套,并就该房产立过几次遗嘱,先是自书遗嘱三份,后又立公证遗嘱一份,去世前又自书遗嘱一份,上述几份遗嘱中关于该套房产的处分内容均有所不同,请问几份遗嘱效力如何?最后一份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哪份更具有法律效力?
找法网律师解答: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在满足上述遗嘱有效要件的前提下,既存在公证遗嘱,又存在其他形式遗嘱的,应以证明力最高的公证遗嘱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之规定,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虽然遗嘱人在公证遗嘱之后又立自书遗嘱,但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