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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贴现的涵义和相关法规规定分析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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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类。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质押或出售给银行,银行按票据的到期金额扣除票据贴现日至到期日之间的贴现利息后,将剩余金额付给...

  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类。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质押或出售给银行,银行按票据的到期金额扣除票据贴现日至到期日之间的贴现利息后,将剩余金额付给企业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讲,无论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都可以办理贴现业务,但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方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国有四大银行一般不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银行一般按照信用贷款的方式进行处理,因此我国目前所谓的“贴现”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又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附追索权的贴现,即票据到期时,如果承兑方未能按照约定付款,银行有权利向贴现方追偿;另一类是不附追索权的贴现,即票据到期时,如果承兑方未能按照约定付款,银行不能再向贴现方追偿。我国《票据法》及《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票据到期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款,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仅限于第一种附追索权的情况。但另一方面,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方为银行,其信用等级极高,如果是合法票据一般也不会发生到期不予付款的现象,因此所附的追索权在多数情况下仅是一种形式。本文以下将对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两种情况下的企业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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