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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原因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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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经济学角度看,破产是指经营失败导致经济主体解体的一种客观状态,是经济主体消亡的一种方式,是商品经济中优胜劣汰的一种客观规律。中国学者对于破产的解释是:当债务人不能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债务时,为保...

  从经济学角度看,破产是指经营失败导致经济主体解体的一种客观状态,是经济主体消亡的一种方式,是商品经济中“优胜劣汰”的一种客观规律。中国学者对于破产的解释是:当债务人不能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并兼顾债务人的利益,由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概括的强制执行,以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本意是: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清偿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在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以破产为借口,钻我国法律不健全的空子,损害国家、集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使自己达到逃债的目的。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的严肃性。

  1、各种不正当保护制度的存在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一些受诉法院由于各种原因及某些压力,违反债权人地方平等的原则,对异地债权人故意刁难,对本地债权人刻意保护,从而给企业破产逃债制造了机会,使企业逃债成为可能。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部门保护主义盛行。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减轻本地或本系统下属企业对本地财政的压力、就业的压力,指定企业以假破产的办法来逃避债务,从而使企业破产逃债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化”。

  2、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范存在漏洞

  首先,《破产法》对破产企业的破产时间没有明确的定义,从而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扩大了。一般债权人难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不能及时的采取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破产法》对于破产财产的规定过于机械化。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实施的一些隐匿、私分、无偿转让企业财产的行为归于无效,清算组可以申请法院追回财产。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企业采取的逃债行为很难掌握,有的企业将财产转移的时间提前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这些行为法院是无法认定的。从而使企业钻法律的空子来顺利转移财产,使最终的破产财产减少,从而呈现着债务人过着比债权人还奢华的生活。

  最后,《破产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充分。如《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中,首先用于安置的是职工的费用,而安置职工的费用本应由政府部门承担。而我国破产法却将其转嫁给债权人,从而减少债权人的应得利益。

  3、我国《破产法》与《刑法》相脱节

  我国《破产法》第41条规定: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有隐匿和私分或是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中涉及破产的只有一个罪名——清算罪。而企业利用破产逃债的行为却无法定性。这就形成这样一种尴尬局面:对公司、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破产逃债行为情节严重的,破产法认为应由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行《刑法》却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句,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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