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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遗嘱见证制度现状分析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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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律师遗嘱见证的一般程序是:首先,如果当事人自己已经制定好了遗嘱,(1)律师与委托人和立遗嘱人先签订协议,并保留委托人和立遗嘱人的身份、财产证明的复印件。(2)律师仔细审查委托人提供的遗嘱。(3)为委托人...

  律师遗嘱见证的一般程序是:首先,如果当事人自己已经制定好了遗嘱,(1)律师与委托人和立遗嘱人先签订协议,并保留委托人和立遗嘱人的身份、财产证明的复印件。(2)律师仔细审查委托人提供的遗嘱。(3)为委托人做调查笔录。(4)亲自见立遗嘱人,并做笔录,了解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5)为单数任何见证人做笔录。(6)制作见证书,一式三份。其次,没有遗嘱的见证程序律师要见证遗嘱确立的整个过程。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还要注意以下事项。(1)要有委托手续。(2)委托人立遗嘱的过程,或者请人代书的过程,以及遗嘱的原件。(3)如有遗嘱原件,一定要为委托人、立遗嘱人做调查笔录,以保证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4)委托人要求见证立遗嘱的过程,律师要严格审查代书人和见证人身份的合法性,要确定立遗嘱人的思维是否清晰,是否有胁迫现象。还有对立遗嘱人的身份,财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5)为立遗嘱人和委托人做调查笔录。

  根据律师遗嘱见证制度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可以看出,遗嘱见证人的主要任务是证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头脑清醒状况;证明遗嘱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是自愿行为。有些时候还要证明立遗嘱人的特殊情况;记录遗嘱内容。综合分析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的律师遗嘱见证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遗嘱见证人数上来看,存在人数较少问题

  遗嘱见证人数不能满足见证的需要。从规定来看要求有见证人和遗嘱制作人,但是,往往整个过程只有一个见证人。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原则上要有2名公证员在场,特殊情况1名也可,另一名可由见证人代替。其他遗嘱见证需2名即可,其中代书人和见证人可为同一人。国外律师遗嘱见证则至少3人以上。

  (二)遗嘱见证人的见证作用难以体现

  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我国的《继承法》中第17条第3、4、5款都涉及到了遗嘱见证人,但是论述相对简单,对于见证人的资格,须见证的内容,见证的程序规定不明确。尽管规定了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但是这个过程就是见证人在委托人制定遗嘱后,把见证内容附上见证证明,或者利用录音、录像保存见证过程,对于其他的形式,法律上缺乏规定,因此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不易体现。

  (三)对哪些人不具备遗嘱见证人资格的规定不够严谨

  我国《继承法》第18条第1项对见证人的能力要求不够明确。《继承法》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不具备遗嘱见证资格的人。第1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和胜任见证任务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还受见证人文化程度,生理特征等的影响。《继承法》第18条第2项“继承人、受遗赠人。”第3项“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我们可以看出第2项遗产见证人排除了遗嘱受益人。第3项排除了见证人为利害关系人。我们知道《继承法》中的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人,它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一般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和配偶,但是继承人因为继承发生财产纠纷时,多让自己的大伯,舅舅出面调解。但是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是法定继承人,因此这部分人就不具备见证资格。但是,从受益人角度考虑,被继承人的遗产留给自己的子女和配偶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无法直接受益,只有当被继承人把财产遗留给自己的父母时,这部分人才能受益,才成为间接受益人,和立遗嘱者才具有利害关系。国外对于不具有见证人资格的标准只是遗嘱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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