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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减交及缓交情况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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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债务的纠纷和诉讼当中,在诉讼费用关于减交和缓交的情况是具体如何安排的呢?一、诉讼费用的减交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

  关于债权债务的纠纷和诉讼当中,在诉讼费用关于减交和缓交的情况是具体如何安排的呢?

  一、诉讼费用的减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二、诉讼费用的缓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三、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的手续与法院的相关决定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交纳办法》第4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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