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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时效是多久?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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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只要受遗赠人在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且知道他可以依照遗嘱获得遗赠财产时起的两个月以内,作出了...

  导读: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只要受遗赠人在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且知道他可以依照遗嘱获得遗赠财产时起的两个月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不论是口头、书面的接受表示。李某接受遗赠的行为,是否超出了法定的期限?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22岁,某音乐学院学生。

  被告:王某,男,48岁,某建筑公司经理。

  某音乐学院女教师刘某,早年丧夫,和儿子王某一起生活。李某为刘某的学生,深得刘某的喜爱。2002年7月5日,刘某当着儿子王某和学生李某的面立下一份自书遗嘱:“我死后,我的两间房屋、存款20万元以及家中生活用品归儿子王某所有;我的一台钢琴归学生李某所有。立遗嘱人:刘某。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当时,李某未对是否愿意接受钢琴表态。同年8月10日,刘某去世。李某帮助王某料理了死者的丧事,但未提钢琴的事。同年10月1日,李某到王某家中,要求搬走老师刘某遗赠给她的钢琴。王某以从7月5日立遗嘱算起已超过两个月,此期间李某未表示接受遗赠为由,认为李某已丧失了受遗赠的权利,拒绝李某的要求。李某向某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法律问题】

  李某接受遗赠的行为,是否超出了法定的期限?

  【参考处理意见】

  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第2条、第17条和第25条的规定,李某表示接受遗赠仍未超过期限,仍有权取得该钢琴。

  【法理法律分析】

  关于受遗赠权的接受,《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 弃受遗赠。”因此,从接受遗赠的方式上看,接受遗赠和接受继承是不一样的。对于遗赠而言,接受需明示;而对于继承而言,放弃需明示。

  司法实践中,对于“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规定有不同理解。一种理解是,应当以遗赠人知道立遗嘱人立遗嘱指定其接受遗赠时的时间为期限的起算点;另一种理解是,应当以受遗赠人知道遗嘱人死亡而继承实际开始的时间为期限的起算点。前者的理由是,从遗嘱人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起,遗赠人已经为受 遗赠人设定了接受一定遗产的权利。受遗赠人知道遗嘱人关于赠与其财产的遗嘱内容时起,他就知道了他可以按遗嘱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个时间应当就是他“知 道受遗赠”的时间。后者的理由是,遗嘱人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可以接受遗产时,因为被继承人仍在世,继承和接受遗赠仍未实际开始,受遗赠人也就还不能实际取 得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他还不可能实际“受遗赠”。所以,受遗赠人知道其受遗赠时间,应当是他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消息时的时间。

  应当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合适。遗嘱人立下包含有指定受遗赠人的遗嘱以后,仍可能生存很长的时间。这时,即使受遗赠人知道了他可按遗嘱接受遗赠并作出 同意接受遗赠的表示,也是不会发生法律效果的。只要遗嘱人不死亡,不论过多长时间,受遗赠人仍旧不能实际获得遗赠财产。而且,受遗赠人还可能先于遗赠人死亡。因此,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况且,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假如受遗赠人作出了同意接受遗赠的表示后,遗嘱人是否就不能再通过撤销或者变更遗嘱而取消原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呢?答案显然是遗嘱人仍有权取消原遗嘱中受遗赠人获得自己遗产的权利。这是因为立遗嘱处分自己个人的财产,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而且,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并不能发生任何法律效力。遗嘱人是否撤销或者变更遗嘱,不需要取得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同意。

  所以,只要受遗赠人在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且知道他可以依照遗嘱获得遗赠财产时起的两个月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不论是口头、书面的接受表示还是通过实际接收遗赠财产所作的表示,就应承认其有接受遗赠的权利。故而本案中的李某应当有权取得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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