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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讨要债务 却不受法律保护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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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银行的交易记录,有“债务人”打的借条,陈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讨要债务,然而让人意外的是,两人输了官司。究其原因是所谓的银行交易名义上是借款,实质上是参加非法传销

  法院说,他们名义上是借款,但实质上是传销入会费,借贷关系不合法,不予保护

  陈兵、王莎夫妇是某技校职工,家住沙区三峡广场附近。2009年4月中旬,在他们家中,陈兵将50800元现金“借”给朋友付衡,双方约定,一年半后,即2010年12月31日前还清,付衡写了一张欠条给陈兵夫妇。

  谁知,到期后,陈兵三天两头催要,却拿不到钱。今年初,陈兵夫妇将付衡告上沙区法院,要求返还欠款和银行同期利息。

  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没有想象中这么简单。

  三人都是传销成员

  原来,他们三人曾经是同事,也是非法传销组织成员。2009年1月,付衡加入一个非法传销组织。三个月后,付衡发展了陈兵、王莎加入组织中。付衡成为一名中层骨干。

  “好多人不到一年里发了百万,里面还有单位同事。”

  “那点死工资,怎么养得活家嘛?”

  付衡反复地灌输,陈兵对此深信不疑。

  付衡表示,入会费是50800元,公司现在正在做活动,立即加入的返现500元,即只收取50300元。

  陈兵向付衡缴纳50300元现金,而付衡没出具收条给陈兵。

  “欠款是传销入会费”

  付衡认为,这50800元名为借款,实际上就是两人为入会缴纳的会费。至于为啥要以借条形式产生,付衡坦言,这是为了争取业绩,同时应夫妇俩的要求,写的一个东西,也就是一种形式。

  而夫妇俩坚持认为,2009年4月份,他们借给付衡两笔钱,一笔是借条上体现的50800元,另一笔是没打收据的“入会费”50300元。

  陈兵说,这两部分资金来源,一部分是家里存放的现金,另一部分是银行里提取的,同时,他们还拿出银行交易记录。

  从银行交易记录上看,在2009年4月1日到30日,夫妇俩在银行里陆续有多笔提款记录,其中最小的500元,较大金额的有三笔,分别是4月13日陈兵账户支出2.1万元,同一天王莎账户上支出3万元,4月29日王莎账户支出2.6万元。

  是一笔钱,还是两笔?

  一方说有两笔钱,索要的是有借条的那一笔;另一方说,两笔钱是同一笔,就是50300元入会费。

  5万元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在支出或借出时,谁都会经过反复思考和掂量,并留下借出凭证。按照夫妇说法,借款当天曾要求付衡出具50800元借条,疑点在于:为啥在缴纳同等数额的“入会费”时,却没有向对方索要相关收据,这实在有悖常理,也和双方交易习惯不符合。

  法官仔细查证了夫妇俩的银行交易记录,发现一个细节。在拿钱给付衡的当天,夫妇俩账户上支取5.1万元,和借条上的5.08万基本吻合。而之后,除月底王莎取了2.6万元外,基本上没有数额较大的交易。

  相反,两口子三天两头取钱,昨天五六百,明天取一两千。“由此可推定,夫妇家中一次性存放数万元现金的可能性极小。综合他们的生活习惯和支付能力,法庭断定出,在一个月里,陈兵将两笔共计10万多元借给付衡的可能性很小。”昨天,办案法官谭铮说,法院审理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时,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中,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如果出借人称用现金支付的,法院还要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和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定。

  非法交易法律不保护

  法庭认定,陈兵、王莎夫妇只给了付衡一次款项,即50300元现金,而此数字在警方破获该传销窝点后,在办案记录中记载,只是夫妇俩后来打算要回入会费,以“欠条”为由,以为持有欠条,就一定能要得回。

  “所以说,款项的性质名义上是借款,实质是原告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的入会费。”法官说,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不予以保护。

  最终,两口子不但被驳回诉求,还承担诉讼费,可谓竹篮打水一场空。(本文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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