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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名打欠条仍需担责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5-23 11:41
导读: 李某向沈某支付建房款时,因没有现金,就用别名给沈某打了张欠条,沈某未看仔细就收下,后沈某将拒不支付欠款的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该诉求。

  用别名给别人写下欠条,别人要钱时却声称不是自己的名字,以此耍聪明想逃避责任,却最终被判担责。

  现年46岁的沈伟与刘永民、李红玲夫妇均是新郑市民,2009年10月,沈伟与刘永民、李红玲夫妇约定,由刘永民、李红玲提供原料、资金,沈伟负责施工建造刘永民夫妇的七层楼房。后施工至第七层时,双方经过结算,刘永民、李红玲夫妇需再向沈伟支付剩余建房款3万元,但由于当时没钱,李红玲当场写下一张欠条。谁知,李红玲写欠条时耍起小聪明,将自己的署名写成“李玉玲”。沈伟没仔细看,就将欠条收起。

  可在以后的要账过程中,刘永民夫妇推三阻四,拒不支付欠款。2011年12月底,多次要账遭拒的沈伟一气之下,将刘氏夫妇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沈伟向法庭提交有署名为“李玉玲”的欠条一张,称“李玉玲”是李红玲的另外一个名字。可李红玲辩称欠条不是自己出具的,而对沈伟提出的申请字迹鉴定不予配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中,刘永民当庭认可尚欠原告沈伟建房款3万元,但李红玲对原告提出的欠条署名进行字迹鉴定不予配合。综上所述,原告沈伟要求二被告刘永民夫妇支付建房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月1日,新郑市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李红玲、刘永民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沈伟房款3万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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