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法律问答

我儿子是临聘人员,在医院上班七年,在工作期内突发性病症身亡,因亲属不放弃医治,死亡时间超出工伤事故要求的两天,现是否可以使申请办理身亡抚恤

2021-01-23 08:15: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相关规定,一个人在单位上班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单位需要负责任。
      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如果要认定为是工伤死亡的,就必须要与工伤死亡的条件相挂钩,例如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或者是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等等情况才能认定是工伤死亡,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建议咨询律师。
  • 因工死亡的一般认定为工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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