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与案件的庭审法官是采用"分离制"还是采用"合一制"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较为关注且分歧较大的问题。媒体认为,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与庭审法官究竟是合一还是分离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从《证据规定》规定来看,主持证据交换的主体应当是审判人员,有的观点认为是助理法官或有专门的法官主持证据交换,因为这样可以避免主审法官过早接触证据,造成"先入为主"的判断。有的观点认为主持证据交换的主体应由主审法官进行。其实,证据交换的主体是由主审法官主持还是由其他法官主持,媒体趋向由主审法官主持。
证据交换制度的目的在于在庭审前固守双方的证据,做到锁定案件争议焦点,从而为更好的进行庭审服务。主审法官在主持证据交换过程中可以熟悉案情、归纳争议焦点,最大限度的调动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法官及时行使审判权,处理和解决一些庭前问题,从而发挥证据交换过滤案件、减轻庭审负担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