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报警称丢失现金1万元,要求酒店赔偿。11月20日记者从和平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证据并不充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8日,李某入住杨某开办的酒店603房间。第二天上午,李某报警称放在房间保险柜内的1万元现金不见了。后李某将杨某告上法庭,杨某辩称,保险柜无任何破损,且酒店已向李某提示注意保管贵重物品,酒店有录像设备,也没有发现外人到酒店进行盗窃,酒店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入住酒店后,称丢失现金1万元,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对携带现金入住酒店及在该酒店确丢失现金的事实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