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聊天记录中的品格证据来说,英美法系有着非常严格的使用。而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实践中,品格证据也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不过,网络聊天记录并非完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在社交网络中表明暴力倾向,发布一些不露点的色情、暴力的文字图片,甚至一些悲观厌世的情节,这些都可能属于品格证据的范畴。但这些发布内容本身并不是犯罪阶段的开始,连犯罪预备都不算。
但如果在社交网络中,有侮辱、诽谤以及教唆犯罪等言论的话,在虚拟空间中说说而已可能已经构成犯罪了,这就超出了品格证据的范围,属于犯罪的实行。同样,如果聊天记录中涉及具体的犯罪计划,那么它们都可以成为证明犯罪预谋的证据。
“一日做贼,终身做贼”无疑是一种错误的思路,善与恶,好与坏的道德标准本来就是相对而模糊的。但无论如何,仅凭品格证据,就算是拿“前程”担保,也无法还原案件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