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大家好,我公司提交一份申请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我公司的问题是,我方申请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理由是否充分,如果不充分,有何补充意见。盼望各位指教。
本案预计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被告的意见是,不应当委托工程造价鉴定。因为,
施工合同,已经约定工程价款是固定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原告(我公司)的意见认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理由是:一,双方已经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中固定价格条款已经变更为可调价格。二,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要委托审计,以审计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的最终依据。三,本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固定价格的条款与招标文件中可调价格条款相背离,违背了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关于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请问,您认为哪一种意见有道理。简要说明理由。
您想要达到的目的:
补充:回答马国华律师一,双方约定以审计报告为最后结算依据。一,双方已经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中固定价格条款已经变更为可调价格。具体指的是以下事实: 2007年7月7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本合同第六条23.约定本合同固定总价款人民币13556800元。 2008.10.31日双方补充协议书约定(证据):“有关材料(价格)上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双方协商解决。”证明,合同中固定价格的变更为可调价格。双方已经彻底放弃了原合同的固定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的价格有三种形式: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报酬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