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7-01 10:24
导读: 首先,应谈到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情况比较复杂,从民事举证责任内容来分,包涵两个方面: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或称结果责任和行为责任。行为责任从属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是证明责任的...

  首先,应谈到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情况比较复杂,从民事举证责任内容来分,包涵两个方面: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或称结果责任和行为责任。行为责任从属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是证明责任的本质所在。行为责任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避免承担败诉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通常,结果责任始终是由一方承担的,不发生转换。而行为责任并不是由证明责任承担者一方负担的责任,它在诉讼中可以发生转换或转移。换句话说它有先后之分,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原告先提供证据,接着被告提供证据,再接着原告举证,再接着被告举证,依次循环下去,直至双方无证可举为止。证明责任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它是法律预先设定的,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负担。从民事诉讼举证主体来看,可分为原告和被告,由于民事活动中诉讼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在收集证据、调查证据、提供证据等方面,双方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因此,在法律实践中,一些案件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通常称为“举证责任倒置”。而在另些案件中,主要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或者有些案件,原告和被告都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还应谈到举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在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上,审判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既无法律明文规定又无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在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理念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并对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产生制约。也就是法官有权在个案依自由裁量权对实体法分配了的举证责任规定进行修正。这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特殊规则的衍生源于成文法自身的缺陷,由于法律滞后性导致它不能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情况予以全面涵括。这种局限性不仅体现在民诉法这些程序法上,在实体法上亦大量存在,尤其在证据制度上;由于法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无法可依,因此,法官在法律真空状态下,诚实信用原则应作为其举征责任分配行为的重要原则。这毫无疑问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对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有重大的意义。同样在遵循诚实信用的同时还应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这就要求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不但要考虑分配程序的公平性,还要兼顾分配结果的公平性。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体现贯穿于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全过程,无论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还是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承担都应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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