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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民事诉讼再审新证据?

2015-12-23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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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诉讼再审与新证据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才符合再审的条件。所以,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只是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一般瑕疵...

  民事诉讼再审与新证据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才符合再审的条件。所以,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只是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则不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下面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民事再审案件新证据的法律知识。

  一、再审中的新证据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才符合再审的条件。因此,“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如果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只是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则不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

  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再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细化规定,即“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条文中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有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具体有以下几种:

  1、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2、新取得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4、未质证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由于原审法院的原因,未组织质证且未作裁判根据的。

  二、再审中新证据的审查

  当事人应当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未在原审提交证据,应当向法院说明未在原审提交证据的理由。一般应要求再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并书面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再审申请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新证据不因原审逾期提交而证据失权。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新证据,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

  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对于再审审查阶段审查新证据的标准不宜过严,否则会损害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为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生效判决是否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不能用再审审理的功能来确定再审审查的目的。也就是说不宜采取必然性标准(新证据必须推翻原裁判),而是采取盖然性标准 (新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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