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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下的协作式证据收集模式

2014-08-0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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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事人主义下的协作式证据收集模式虽继承于辩论主义,但又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该模式主张当事人与法院共同承担收集证据的义务,并以当事人为主,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排斥法院。同时持有证据的非取证当事人及第...

  当事人主义下的协作式证据收集模式虽继承于辩论主义,但又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该模式主张当事人与法院共同承担收集证据的义务,并以当事人为主,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排斥法院。同时持有证据的非取证当事人及第三人有协助取证当事人的义务。之所以做出如此的变化,是有其社会历史原因的。传统的辩论主义理论认为收集证据的行为乃私法性质,理应由当事人自行收集,并独自承担因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作为公权力的介入会造成整个诉讼体系的倾斜。而且,根据权利义务理论,一方当事人是否取证是其一项权利,是其自由;非取证当事人及第三人并没有义务提供证据或配合一方当事人取证的责任。长期的当事人主义,忽略了法院的积极作用及持有证据的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配合性,取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在请求非取证当事人或第三人配合时遇到的阻碍,将直接影响到取证的效果。其结果是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取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证据收集的不顺利也势必影响到诉讼的进行,最终影响到实质公平。自20世纪以来,案件急剧增加、难度显著增大,仅依靠当事人取证的方式严重影响到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因此受到很多学者的批评。人们也逐渐感觉到法院在收集证据中的促进作用,认为法院应在诉讼中扮演角色,而不是一味的消极中立。尤其是近些年来,在依然重视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重视实质正义及司法效率。

  在这种背景下,“案件管理”便登上了舞台。法官也开始走向管理型法官,并介入到诉讼程序。法官可根据案件事实,利用自由裁量权拒绝或排除其认为不合理的证据。但即使如此,法官的作用仍在一定的限度内,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主体地位依然未改变。同时,改变持有相关证据的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消极态度,赋予其配合取证的义务。这种协助理论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取证的困难,更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保障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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