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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据交换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

2012-12-10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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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国部分地区试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但存在着不少问题,必须认真反思。从实务操作层面来看,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尚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我国证据交换未形成一套成熟的操作模式和统一的证据交换操作指导规则。由于证据规定本身也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国部分地区试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但存在着不少问题,必须认真反思。从实务操作层面来看,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尚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我国证据交换未形成一套成熟的操作模式和统一的证据交换操作指导规则。由于证据规定本身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各地的操作缺乏统一尺度。如:证据交换的司法主体不统一,证据交换的适用案件范围标准不统一,交换证据范围不统一,证据交换的时间与次数的确定缺乏较为统一的标准,法官在证据交换进行中的裁量权的行使缺乏必要的标准和适当的约束,证据交换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缺乏合理尺度等。其二,证据交换当事人欠积极参与,证据交换中过多的法官主导仍是主流。其三,证据交换与其他程序的联结不畅。目前实践中出现两种极端,一种是将交换程序与调解、庭审混为一体;另一种则将交换与调解、庭审截然分离。其四,我们目前的调查令制度不足以适应证据交换制度的需要。同时当事人的调查收集证据权的实现除了调查令外,目前缺乏其他的保障。

  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与庭前证据交换重要作用相悖离的却是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弱化,适用庭前证据交换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回落,庭前证据交换也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功效。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各地对庭前证据交换的做法花样繁多,各出其门,没有标准统一的操作规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同一般的程序相比,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既没有强制当事人参加证据交换的措施,也没有对当事人违反该制度的行为的制裁措施,缺乏法律规范本应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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