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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保全担保风险如何规避

2018-08-0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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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民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时,认定案件事实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认定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在审判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证据保全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民事证据保全担保有风险吗?证据保全担保风险如何规避?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民事证据保全担保风险如何规避?关于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民事证据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在证据可以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其中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还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民事证据保全条件

  由于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因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给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带来困难,因此证据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出国定居或留学。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证被销毁。

  (2)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这是对证据保全在时间上的要求。在开庭后,由于已经进入证据调查阶段,就没有实施证据保全的必要。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民事证据保全担保风险如何规避的相关解答,证据保全不是指所有证据的保全,证据保全具有条件限制和时间局限。以上就是所有证据保全的大致总结。而如果小编的讲解您还有其他不明白之处或理解难点,欢迎随时咨询华律网在线律师,我们将为您给出最全面、最细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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