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如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结算证明等凭证。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如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各种凭证、鉴定书发票资料等原件;
2、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
3、同时收集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为支持和证明自己所提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当事人为反驳对方主张所提出的证据。收集反证并且排除反证,是对本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验证;
4、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如不得对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复印、复制证据时,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脑控案的危害性在于,脑控仪器对所被控制人的意识和生理进行控制,从而达到控制人的行为和肉体,把被控人的意识活动暴露给操纵者及社会大众,从而造成被控制人的生存环境恶化,致使被控制人的生存受到威胁,从而有利用脑控者残害被控制人的生命。
对于影响脑控案侦破的三个因素,必须要有与之对相对应的侦察仪器和侦察手段要想达到侦破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匹配仪器及技术和相应的手段。对于脑控仪器的侦察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
1、利用与之相适应的匹配仪器和电波搜索源的技术及现有的雷达探索电波源技术。脑控仪器发射出来的电波具有人体生物电波的特性,这些是侦破此案最有利的因素,也是查出是谁在背后利用脑控仪器操控人的方法。
2、脑控信息在脑控集团内部是相互互享的,从而达到全面控制各地所被控制的人,利用撑控和控制全局,达到脑控集团的目的。这些信息要达到互享必须通过网络才能实现,通过网络警察监控网络数据流也可以查到脑控仪器所在地,从而找到脑控仪器和抓住脑控仪器使用者,通过对脑控仪器使用者的提审,从而掌握其同盟内部成员的相关信息,通过突击抓到脑控团伙的余孽,从而达到案件的破获。
以上就是关于脑控犯罪及其相关问题,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您可以找找法网律师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刑事案件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