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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可以作为证据吗

2021-06-11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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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生民事纠纷时,如果协商无法进行处理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进行解决的,起诉时为了赢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是需要尽可能的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那么,单位证明可以作为证据吗?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单位证明可以作为证据吗

  1、离婚案件占基层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比例较高,该类案件中采用单位证明的情况较有典型性。单位证明主要用来证明当事人身份、登记结婚情况、婚姻及子女抚养现状以及家庭财产状况等,在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必然有一份甚至多达五六份单位证明用以证明各项待证事实。双方到庭的案件中,出现单位证明主要是各自陈述主张理由不一致甚至相反,而街坊邻居、亲戚朋友又不愿意出庭证实婚姻问题,这就使单位证明成为必然。当下,农村村民委员等单位出具证明已经成为为本组成员提供服务的重要内容。其中,证明婚姻现状的单位证明均表现为书面证言形式,因为证明并不是随案情发生而做成。在采信率方面也是比较高的,除了撤诉案件外,单位证明均得到了完全的采用;即便是撤诉案件,其有关证明身份的证明也得到了采用。仅仅是有关证明案件实体争议事实的单位证明类证据材料因当事人放弃请求或法院驳回其请求,因而裁判未作评判、采纳。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单位证明的情形比较突出,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占绝大多数。一般来说,肇事方对具体受伤不会否认,这就使事发时有公安交警大队的调查和勘验即可,伤情与医疗费之间的因果关系就需要医疗机构来证明,而当事人家庭状况及肇事方娥赔偿能力,居、村委会比较了解,故出具书面证言的情况稍多。

  3、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基层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一成甚至更多。当事人斗殴、打架一般是由相关的基层单位先行处理。单位证明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受伤情况、以及各方经济能力和处理纠纷过程等等。农村发生争夺田边地角、宅基地以及小孩甚至家禽引发伤害或互相伤害纠纷,主要是农村基层组成人员在第一现场或者第一时间了解案情,他们的证明最有说服力。在左邻右舍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情形下,单位证明就成为必然。当下,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出具证明已经成为为本组织成员服务的重要内容。其中,证明受伤及纠纷处理和各方具体情况的单位证明均表现为书面证言形式,因为证明并不是随事情产生而做成。

  单位证明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在理论上有较大的分歧。肯定论认为,单位具有证人资格,由单位出具证人证言或由代表单位的个人出庭作证很有必要,符合司法实践需求。肯定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这是以立法形式明确赋予了单位的证人资格。否定论者认为单位不是证人,单位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单位无法感知案情也无法出庭作证,更无法承担伪证的法律责任。国外并无单位证明的做法以及国外学者对单位证人的否定,也给否定论者提供了充分的佐证。此外,还有一种务实的、有限制的单位证人资格肯定论。这种观点认为,单位在有限的范围内可能构成提供证言的主体。

  目前单位证明在诉讼实务中大量存在已为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基层法院审理传统民事案件单位证明材料大量被当事人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庭,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然而,单位证明材料究竟归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证明效力如何等相关问题困扰着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对该问题的正确梳理将直接影响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的公正。

 单位证明可以作为证据吗 

  二、单位证明作为证据广泛存在的分析

  单位证明在司法审判实务中的应用非常广泛,我们有必要去探究一下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这一分析有助于理解单位证明现实存在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1、单位证明的社会基础分析

  笔者在基层法院工作实践中发现,单位作为我们每个人的工作场所,在我国的重要性非常之大。我们长期所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严格的人员流动管理制度,无论是工人、干部、教师还是农民,都是依附于某个单位或集体的,每个人与单位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联系。单位组织不仅有职业方面的专业功能,而且具有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功能,或多或少的起着社会管理作用,对每个个体影响之大超出想象。出于对单位的这种现实依赖感和信任感,在司法实践中,加盖了单位印章的情况说明或其他证明材料与个人出具的证人证言相比,当事人及其普通公民对单位出具的证明相对来说更为认同。

  2、单位证明的证据法分析

  所谓单位证明,是指以单位名义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

  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传统上的三项本质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是传统民事诉讼法上民事证据的必要且充分条件。若依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亦可概括出客观性、关联性和证据形式、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三项特征。判断单位证明能否作为证据,亦当以上述三项特征为具体标准。

  首先,从证据的客观性看,单位证明虽然是以文字材料的形式存在,但其真正的诉讼价值在于文字所表达的内容,即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忠实反映,其内容必须是真实可靠的,而不能虚构杜撰或人为加工。单位证明由于是以单位的名已出具,往往能够真实某一特定事实的真相,真实性较有保障。尤其是在案发前已经形成的公文材料,对案件有关情况的记录,不受提供或收集主体对案件事后态度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既定性、客观性和不可逆性,可信度更高。其次,从证据的关联性看,单位证明所反映的事实,要成为某一特定事实的证据,必然与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再次,从证据的合法性看,单位证明必须具备来源、形式与收集程序合法的条件。

  笔者认为依法收集的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单位证明材料是一种证据,具有法律上的证据资格,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就证据来讲,这样定义更为妥当。

  3、单位证明的出具具有随意性、便捷性

  单位证明的出具具有极强的随意性。由于大家对单位证明具有较强的信赖感,当某个人需要去证实某项事实时,很自然地都会想到找一个相关联的单位,让单位出具一个证明。这个单位如果与自己非常熟悉的话,这个证明自然很快就能出具。即便是不熟悉的单位,也可以通过寻找熟人解决,中国社会自古就是一个人情社会。加之,有些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单位出具证明的法律效果认识不足。所以,单位证明出具的随意性和便捷性导致了其作为证据材料获得的非常容易,这也导致了社会生活中单位证明的大量存在。

  三、单位证明材料证据种类的归属

  根据单位证明内容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依据本单位所保有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原始证据而出具的证明。这类证明的基础来源是书证等其他原始证据,其性质则是通过转述方式生成的传来证据。单位对所出具的证明与原始证据的一致性负责。此类证据的真实性是能够得到验证的。对此类证据的效力认定仍应区别对待:对于国家机关依单位职权出具的证明,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法院可推定其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可举证予以推翻;对于其他单位证明,如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等,法院可按照一定的程序确认其效力:或者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核对其与原始证据的一致性。

  另一类是依据单位有关人员的看法、观点、回忆等所出具的证明,如职工表现证明、有关情况说明等。此类证明虽然以单位名义作出,但实际上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对案件事实的一种主观表达。将此类证据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证明中没有写明其内容来源于何人,仅以单位的名义作出。此类证据一般没有证据效力。因为单位不能亲身感知案件事实,故单位不能作为证人;真正的证人隐在单位证明背后,既不披露真实身份更不出庭作证,当事人无法质证,法院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也无从认定。另一类证据是署上个人姓名,或者表明证明内容为何人的意思,此类单位证明则为加盖公章的书面证人证言,应依照证人证言的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单位证明可以作为证据吗的相关内容,单位证明是否可以当作证据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对于搜集的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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