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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能当证据吗?

2017-01-11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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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性问题存在的障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近年来,无论在日常聊天还是工作交流中,都会大量地用到QQ、微信等电子工具。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

  一、微信证据的分类:

  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与文字微信记录相比,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4、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二、案例:

  去年年底,王某被一家建筑公司告上了法院,纠纷起于一个装修项目。去年4月,建筑公司承包了王某的一个施工项目,双方签了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工程款支付方式等。整个工程款为30万元,分四次支付。至于支付方式,合同约定了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支票方式给公司,二是将工程款直接给公司财务人员。合同签完没多久,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给王某发了条微信,“我把账号发你,钱打到这个账号就可以,请确认下。”随后,工作人员还用微信拍了银行卡的照片,传给王某。“好的,收到。”王某回复。此后,前三笔工程款,王某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转到了微信上收到的卡号里。可就在去年年底,建筑公司把王某告了。原来,直至工程结束,建筑公司还未收到10万元的尾款。王某解释,是他亲手把尾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工程项目经理。“尾款10万元,我已经付给项目经理了。”最后一笔钱结清后,王某还在微信上给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留了言。看到王某说尾款已付清的留言后,对方也很快在微信上回复“知道了。”不过,至于最后这笔钱,项目经理有没有交给建筑公司,王某并不清楚。当然,实情是建筑公司最终并未拿到这笔10万元的尾款。开庭时被告提交了微信截图作为证据。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案子开庭前,王某提交了证据,有前三次的银行转账存单,还有微信聊天截图等。双方对微信真实性没有异议,‘新民诉法解释’也明确了微信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因此,法官最终也采纳了微信证据,认定双方在第一次用微信约定了工程款要付至指定账号时,即视为双方对合同内容做出了变更。

  三、找法网提示: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尽管‘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但此类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很容易受到质疑,信息内容也易遭到篡改。当事人在签合同时,最好能做个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声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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