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法律问答

你好!我们是还在建设的新大楼,地下车位,没有所有权。现在开发人员把它卖给这些所有者是合理的吗?物权法是否说这个地下车位应该属于所有者

其它
2021-05-13 13:42: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除非获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许可,否则无权无权对私自划定的停车位收费,收费停车场需要报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下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要开发票。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住宅物业管理小区,不得向业主收取停放机动车费用,业主有权拒交。
    你们可以向物价局反映要求处理,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到法院告物业侵权。
  • 可以起诉维权
  • 你好,要看合同的约定才能确定的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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