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法律问答
在农村,人死前,大儿子早已拆换国藉,可是有三个姊妹外嫁,人死后,儿女是不是还具有老年人土地资源的承揽权和所有权,及其农村宅基地的拥有权,假如有权利,支配权是归入大儿子還是闺女,是不是有章可循。要是没有支配权承继是不是有章可循。还请诸位刑事辩护律师大大的详细说明感谢!
刑事辩护
2021-01-15 15:22: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和因
房屋继承
而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我国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现实中最常见的就是,因女子出嫁而失去承包地,在新入户家庭中也未分得承包地,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嫁女户口没有迁出本集体,就应当保留女子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如果迁出本村,则因失去集体成员资格而不能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此时将在新入户的集体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在原家庭单位中所享有的承包地份额,不能因女子出嫁,而消减承包地数额。
因为我国实施家庭承包为主要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如果“户”还存在,那么就不能随意变动家庭承包地数额,最少也应当在30年内不做变化。
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基于房屋财产权的
继承
而拥有的宅基地继续占用的权利,女子作为合法
继承人
,当然的拥有相应权益的
继承权
利。
因此女儿可以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房屋继承使用而享有的宅基地权利。
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那么城镇居民在继承农村房屋之后应该怎么办?因为
宅基地使用权
只能赋予法律规定的有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在继承农村房屋之后如果不符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因为城镇居民不符合地方关于农民申请改建、翻建自有房屋的审批条件,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一直等到继承房屋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
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
法定继承
办理。”
在
遗产继承
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 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
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
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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