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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炎被误诊为瘤 患者甲状腺被切除

2012-12-26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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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病人本来得了甲状腺炎,医院却将其误诊为甲状腺瘤,还做了切除手术。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由于医院的过错,法院近日终审判由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6万余元。开县男子谭某感觉自己颈部右前侧有些肿大,于2008年5月25日来到开县第二人民医院检查,

  病人本来得了甲状腺炎,医院却将其误诊为甲状腺瘤,还做了切除手术。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由于医院的过错,法 院近日终审判由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6万余元。
  开县男子谭某感觉自己颈部右前侧有些肿大,于2008年5月25日来到开县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甲状腺瘤。随后,医院对谭某的甲状腺实施了切除手术。

  手术后,谭某发现自己的病情不但没缓解,反而加重了。一周后,开县第二人民医院将手术切除的甲状腺送到万州区人民医院进行病理检验。病理诊断报告为:乔本氏甲状腺炎。

  2008年6月13日,谭某到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后经司法鉴定,谭某的伤残等级为7级。去年年初,谭某将开县第二人民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10多万元。

  开庭后,开县第二人民医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随后,经法院委托,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医方在对患者进行诊治过程中,基本检查不充分,在诊断尚未明确时就做手术,且手术中破坏了甲状腺结构的完整性等,医院的行为存在过错。鉴定结论还称,患者甲状腺功能减退与自身疾病有一定关系,医院的手术治疗措施加快、加重了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发生。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较大过错,医院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于是一审判决由开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谭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但医院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今年7月,市二中院审理后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陈保发 通讯员 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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