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男子患直肠癌进入大港某医院手术,后因这家医院对其治疗中存在一定医疗缺陷,造成男子部分生理功能丧失,其中一处被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两处为十级伤残。日前,两审法院均判决医院担责60%,赔偿男子16.8万元。
市民肖先生因“间断便后出血5年,加重伴疼痛一天”进入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直肠癌,并进行直肠肿瘤切除术。术后一周,医院检查发现肖先生存在术后吻合口瘘(并发症),就为肖先生实施了横结肠造口术。之后,肖先生转入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被诊断为术后吻合口瘘,伴有肺感染、腹腔感染等症状,后出院。因横结肠造口后5个月要求还纳(将临时性造口去除,恢复肛门正常排泄),肖先生再次来到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吻合口狭窄及脾曲窦道形成,暂时不能进行造口还纳。这就是说,肖先生已经丧失了部分肠功能,以后都要靠人为其更换造口储存袋。肖先生认为,大港某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于是上诉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3.5万元。
审理中,肖先生提出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及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一家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大港某医院在对肖先生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鉴定。该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为,这家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缺陷,该缺陷作为诸多因素之一,与肖先生的伤残后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肖先生所行直肠癌前切除术、横结肠造口术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因术后吻合口狭窄、横结肠部造瘘口不能还纳等状况,构成八级伤残。
原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大港某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肖先生医疗费、护理费等28万元的60%,即16.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妥,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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