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为生男孩做流产 子宫切除成伤残

2012-12-26 14: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医疗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医疗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原告王某怀孕后到邻村诊所里做B超,得知怀的是女孩时,为了生男孩,就让诊所的医生代某对其做人流,致使王某下腹不断出血,经多处治疗无效后做了子宫切除术,经鉴定为七级伤残。4月29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代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32000余元。2

原告王某怀孕后到邻村诊所里做B超,得知怀的是女孩时,为了生男孩,就让诊所的医生代某对其做人流,致使王某下腹不断出血,经多处治疗无效后做了子宫切除术,经鉴定为七级伤残。4月29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代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32000余元。

  2006年8月23日,王某怀孕后到邻村诊所做胎儿鉴定,得知怀的是女孩后,为了以后生男孩,就让诊所的医生代某为其做中止妊娠的药物流产,手术后王某下体一直出血不止,当日,王某来到确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在该院做完清宫手术后于同年8月28日出院。出院后王某的下体还是出血,又于2006年9月26日入住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该院于同年9月30日对王某进行了子宫次切+卵巢囊肿剔除术,将王某的子宫切除。后经鉴定,王某目前状况可评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确山县人民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均排除了上述二被告对于王某的诊疗中存在过错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认定确山县人民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在对于王某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代某不能证明其对于王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无过错或与王某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本院推定代某在对于王某的诊疗中存在过错。法院认为,王某本身存在的疾病与代某的医疗过错同为造成其损害的因素,其中王某本身的原因为其发生因素,而代某的医疗过错可能直接扩大了最后的损害结果。法院根据双方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中的原因力并结合代某在医疗行为中的可能的过错程度,确定代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

  

医疗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299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医疗事故律师团,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