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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9次B超检查无异常出生无左脚

2013-07-12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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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B超未检出异常婴儿出生无左脚佛山妈妈向医院索赔56万元,医疗鉴定认为院方未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佛山孕妇曾某静产前做9次B超检查,医院皆告知胎儿正常,然而婴儿出生后却没有左脚。曾某静认为,医院存在...

  B超未检出异常婴儿出生无左脚

  佛山妈妈向医院索赔56万元,医疗鉴定认为院方未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佛山孕妇曾某静产前做9次B超检查,医院皆告知胎儿正常,然而婴儿出生后却没有左脚。曾某静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失,遂索赔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假肢安装费合计56万余元。昨日,这宗曾受社会关注的南海妇幼保健院“产检门”事件,在南海法院二次开庭。庭上,医院坚称,原告婴儿左足缺如是先天畸形非医院的诊疗行为所致,医院不存在过错。法庭将择日宣判。

  9次B超均查不出问题

  佛山孕妇曾某静于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妇幼保健院进行9次产前B超检查,其中有两次B超显示“末端显示不清晰”,但院方却未告知风险,均称其胎儿正常。临盆当天,曾某静做最后一次B超检查时,医院却发现胎儿异常,建议曾某静去别的医院复查。此时产妇的宫口已经开了。7小时后,一名男婴诞生,但其左脚脚踝以下的部位却没有!

  为何9次B超检查没有发现胎儿左脚缺失?曾某静夫妇多次找院方协商,要求赔偿。院方表示按规范操作不存在过错;出于人道考虑可赔付5万元。曾某静夫妇难以接受将医院告上法庭。

  医疗鉴定:医院有过错

  庭审中,原、被告均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书》作为主要证据进行辩论。

  《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中认为,B超具有一定局限性,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相关部门没有对胎儿肢体末端要求诊断的规定。但意见书认定医方存在对胎儿可能存在的肢体远端缺如情况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

  但在《司法鉴定书》中,对被告医院存在“没有告知”的责任不予认可,因为医生在分娩前最后一次B超时已告知畸形事实,此时原告父母可以选择终止妊娠,原告父母是在完全了解胎儿可能畸形的情况下同意分娩的。

  庭审焦点

  B超检不出“脚缺如”,医院有无过错?

  原告认为,在原告2次B超均显示“远端显示不清”或“欠理想”的情况下,被告医院没有建议进一步的检查,也没有书面告知风险,而该医院的技术实力足以产前诊断出胎儿存在“脚缺如”的缺陷,因此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

  被告则辩称,原告婴儿左足缺如是先天畸形而非医院的诊疗行为所致,医院没有致其损害。B超诊受仪器分辨率、孕妇体形、胎盘位置、胎儿体位等诸多因素影响,准确率不可能100%,临床技术规范并未将足部缺如放在B超必须诊断的范围内。原告婴儿左足缺如并不属于省卫生厅所规定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六大严重畸形之一,因此被告没有必须向原告父母提出终止妊娠意见的义务。故被告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医院剥夺父母选择权致残疾儿出生?

  原告认为,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禁止堕胎,婴儿是否出生父母有选择权。被告在整个诊查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程序作检查而损害原告的知情权利从而剥夺原告的选择权,原告婴儿的出生与被告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单足缺如并非引产的必要条件,哪些情况必须引产是有具体规定的,医生按照行业规范标准进行操作就是尽到了责任,B超只能写看到的情况,不能要求医生做推断。同时,即使在25周之后诊断出左足缺如,也不应该引产,原告婴儿并非高度残疾或痴呆缺陷儿,来到社会上也是会有价值的,不能因此剥夺了他的生命权利。

  同时,院方代理人对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希望用其他形式帮助原告教育抚养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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