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院鉴定医院有过错
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李先生提着几瓶啤酒不慎摔倒在地,右手臂被划伤。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为其进行缝合手术,两年后,早已愈合的伤口处却取出两块玻璃状异物。经昆明市法医院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但近日,五华区法院却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受伤后来到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整形外科主任安排两名实习医生为他实施清创缝合手术。李先生说,两位实习医生只是简单地为他清洗了伤口,就进行了缝合和包扎。
伤口慢慢愈合,却出现了一个隆起的包块。当年12月15日,李先生到禄劝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医生告诉他,伤口内有异物。
2008年,医生从李先生已经愈合的伤口内取出两块玻璃状异物及木刺异物。为此,李先生到昆明市法医院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结论为:接诊医生未为李先生进行X片检查,清创不彻底、未仔细探查创口,医院对李先生的医疗行为确实存在过错。
李先生认为,此事造成他的右手无力,给他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48857元。
被告方称,医院所做的都是合理的清创措施,医疗行为无过错。同时,医院方还认为,昆明市法医院的鉴定结论违反法定程序,不应采纳。
昨日,李先生拿到了判决: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由于患方未向医生如实陈述损伤事由,故医生按其陈述和损伤的外在特征,诊断其病情为右手撕裂伤,不存在误诊和漏诊的过错。对无骨折脱位手功能好的前臂软组织损伤无须进行X片检查,所以被告在诊断时未进行X片检查不属于医疗过错。且清创过程中,由于原告右前臂异物深在,清创较难发现,按常规诊断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原告也未遵医嘱定期检查。据此驳回了李先生的讼诉请求。
李先生表示,他肯定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