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纱布腿内存十年 医院赔偿七万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4:50
导读: 手术完成后,骨折愈合,但右腿一直疼痛有肿,行走不便,十年后出现包块,皮肤破溃后惊现纱布。11月18日,江西省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萍乡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1996年12月,原告因车祸在被告处住院,行右股

手术完成后,骨折愈合,但右腿一直疼痛有肿,行走不便,十年后出现包块,皮肤破溃后惊现纱布。11月18日,江西省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萍乡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1996年12月,原告因车祸在被告处住院,行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手术。固定术后一年,需取出内固定物,原告遂于1998年元月在被告处实施取出手术,住院十一天后出院。出院后原告一直未痊愈。2008年9月,原告发现自己右大腿有一处包块。同年10月9号原告因在右大腿创口发现有一小块纱布露出,而入被告门诊治疗。2008年10月11日,在被告处做纱布取出手术,并对其创口周围的皮肤进行切除。该次住院医药费由被告承担。

后,原告数次以被告医疗过错造成其身心巨大损失为由向被告索赔,由于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先后两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但其纱布遗留与该骨折所致伤残无关联。不排除遗留纱布对右腿膝关节功能有一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萍乡市某医院在进行手术治疗中将医疗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是严重的过失,造成原告身体及精神上的损失是不争的事实。被告应赔偿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因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膝关节功能受损,且持续时间长达十年之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困扰,应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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