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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多次孕检正常却生下愚型婴 状告医院获赔

2012-12-26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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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闻回放多次孕检都正常的李女士最终却产下了愚型女婴。因为此前医院没有告知她做唐氏筛查以判断胎儿是否有疾病,李女士和丈夫起诉医院索赔59万余元。2月21日,北京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告知不周,判其赔偿李女士夫妇共计23.7万余元。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李女士一

新闻回放

  多次孕检都正常的李女士最终却产下了愚型女婴。因为此前医院没有告知她做唐氏筛查以判断胎儿是否有疾病,李女士和丈夫起诉医院索赔59万余元。2月21日,北京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告知不周,判其赔偿李女士夫妇共计23.7万余元。

  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李女士一直在北京东铁营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院每次出具的孕检结果均为正常。2009年5月,李女士在医院产下一名女婴,该女婴随后被北京儿童医院先后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2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以及听力严重缺失。

  李女士夫妇认为,东铁营医院严重失职,产前检查未检出胎儿患有上述疾病,亦未告知他们及家属进行相关疾病的筛查,致使他们丧失了选择是否让患有上述疾病的婴儿出生的机会,因此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9万余元。

  东铁营医院辩称,李女士在其怀孕21周时才在医院建立产前检查记录,但当时已经超过唐氏筛查的孕周。因此,医院认为患儿目前的状态属于其自身发育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因妊娠到东铁营医院就诊,在诊疗过程中几乎完全依赖于医院的就医安排。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全面科学的医疗服务,安排合理的诊疗程序。但是医院既未告知李女士在可以做唐氏筛查的时间到有筛查资质的医院进行相关检查,亦未告知有唐氏筛查这一产前检查项目。李女士夫妇未被充分的告知,生育了患有先天疾病的婴儿,属于一种损害后果,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决东铁营医院赔偿医疗费6663.7元、鉴定费3000元、今后的抚养费14.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8万元。

  东铁营医院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未能详尽告知 医院存在重大过错这是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在本案中,李女士因妊娠到东铁营医院就诊,李女士与东铁营医院就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李女士作为一个普通患者,其所掌握的医学知识同专业的医院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在诊疗过程中,李女士基于对医院的信赖,就会而且也几乎只能是完全依赖于医院的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全面科学的医疗服务,安排合理的诊疗程序,并将相关的治疗方案、潜在风险等向李女士明确告知。但是医院既未告知李女士在可以做唐氏筛查的时间到有筛查资质的医院进行相关检查,亦未告知有唐氏筛查这一产前检查项目,更没有告知未做此类检查所存在的潜在风险。

  这就足以证明,医院未尽到相关的职责,存在重大过错。这种重大过错让李女士到医院进行孕检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说,李女士生下愚型女婴的后果与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李女士夫妇未被充分地告知,生育了患有先天疾病的婴儿,这是由医院过错而产生的一种损害后果。

  产下疾患女婴 产妇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上面提到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李女士可以就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向医院进行赔偿主张。同时根据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李女士产下了有严重缺陷的女婴,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无疑是让常人难以接受的,因此,其向医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

  履行告知义务 医院责无旁贷

  近年来,与孕检及出生婴儿缺陷有关的纠纷不时见诸报端。曾有法律专家指出,这类案件,并不像普通医疗侵权案件那样直接侵害孕妇或胎儿的生命健康权,但医院的过错行为有可能导致有残疾的孩子出生,使父母不得不面对抚养残疾孩子成长的现实。因此,作为为广大群众提供医疗服务的院方应当充分考虑优生优育对父母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在医患关系中,就医者对具有专业知识和医疗水平的医院抱有很高的信赖和期望,医院的诊断意见往往会直接左右孕妇的生育决策。

  因此,医疗机构应及时、准确告知检测情况以及相关的风险、预防等知识,以便孕妇能够及时对生育进行选择和决定。如果医院检测出胎儿的畸形,孕妇就具有了选择权。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孕妇知情权受到了损害,并因此而产生了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说,严格产前检查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机构责无旁贷。

  孕期检查十分必要 一定选择专业机构

  另外,对于孕妇来说,进行孕期检查是必要的。同时由于孕妇的特殊性,进行孕期检查一定要在专业医疗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听从专业人员的建议。检查的项目、时间等内容一定要科学、合理、规范。发现问题,要在专业医疗人员的指导下处理,切不可盲目做出决断。对于医疗机构所告知的潜在的风险,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这是会影响到下一代的问题。(焦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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