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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导致患者八级伤残

2013-07-12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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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刘先生因身体受伤,住院38天后出院。在之后为期一年的复查中,医院始终没有查出刘先生右髋关节陈旧脱位、右髋关节关节炎等病情,造成其八级伤残。昨日,记者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漏诊医院将赔偿刘先生...

  刘先生因身体受伤,住院38天后出院。在之后为期一年的复查中,医院始终没有查出刘先生“右髋关节陈旧脱位、右髋关节关节炎”等病情,造成其八级伤残。昨日,记者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漏诊医院将赔偿刘先生6万元。

  漏诊造成二次住院

  2004年6月7日,刘先生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在北三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了38天后出院。出院后,刘先生始终感觉腿部功能没有恢复正常。为此,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他曾经4次到医院复查,但医生始终没有查出病情。2005年7月,感觉不适的刘先生索性来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就诊。医院当即查出“右髋关节陈旧脱位、右髋关节关节炎”等问题,并让刘先生住院36天。这一次住院,刘先生接受了右髋关节陈旧性脱位切开复位,耻骨内固定、髋臼成形手术等一系列治疗。痛苦远不止于此,刘先生在手术后还出现了急性肾功能衰竭……“遭了罪,花了钱,这一切都是医院漏诊造成的。”说起自己的遭遇,刘先生痛不欲生。为了替自己讨回一个公道,他将原住医院告上了法庭,希望医院能承担第二次治疗发生的31415元医疗费。

  医疗鉴定八级伤残

  对于刘先生的要求,医院并不接受。为此,法院委托辽宁省医疗委员会进行责任认定。辽宁省医疗委员会认为:该事故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对护理建议是“继续康复、治疗、加强功能锻炼。”刘先生难以接受这样的鉴定结论,申请医疗鉴定。2007年12月30日,大连中山法医司法鉴定所给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由于原住医院对右髋关节脱位、右髋关节骨性关节炎漏诊,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二次治疗基本合理,护理合理。建议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

  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判决,原住医院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123398元,精神损害赔偿15612元。对此判决结果,医院方面拒不接受,随后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全部内容。

  医院方面认为:刘先生的病情是其到医院就诊时就存在的伤情,属于治疗原发病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所以不同意赔付刘先生损失。

  刘先生的代理人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王东梅律师当庭反驳:刘先生的病情只是脱臼,本来应该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康复,但是由于医院漏诊,最终导致刘先生伤残的后果十分严重,医院应当承担因为过错导致刘先生损失责任……

  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刘先生与医院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付给刘先生经济赔偿6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16元由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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