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医疗过错侵权要承担的责任

2019-08-14 16: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医疗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医疗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很多情况都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侵权行为所导致。我们通常所说的医疗过错就是适用侵权责任,因为医疗事故当事人与医院建立了这种侵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医院在救治患者的途中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那么医院除了履行赔偿责任外,还要承担医疗侵权责任。下面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答医疗过错侵权要承担的责任。

  一、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2、一般侵权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因行为人对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存在加害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包括: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侵权行为;

  企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侵权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

  产品质量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

  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

  施工造成的侵权责任;

  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造成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责任等等。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过错侵权要承担的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

  1、本条第1款规定了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相一致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错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即有过错有责任,没过错没责任。

  2、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要有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包括积极地作为,也包括消积的不作为。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多是行为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实施了积极的加害行为,如殴打辱骂他人,侵占他人财产等。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消积不作为也可能构成侵权,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施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或者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正常义务,如果未尽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作为侵权的行为人一般是基于其未履行某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如果没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行为人的不作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行为人行为时存在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但并非必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形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不以过错为要件的(即无过错责任),那么,行为人存在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之一。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而致其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结果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三是发生了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生命丧失、身体残疾、财产减少、名誉和精神损害等现实损害。因此,应当由侵权人填补其给受害人造成的现实损失。

  侵权行为除了对受害人权益造成现实损害之外,也有可能对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现实威胁。《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也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四是行为人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就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无因果关系就无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类型,一般为一因一果,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

  对于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一般由赔偿权利人承担;但诸如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责任等特定情形下,法律规定对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

  三、医疗过错侵权责任承担情形

  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医方在前述有创治疗领域,只要其不能举出书证证明其尽到了说明义务,而在结果上患者身体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

  未尽相应诊疗义务,侵害患者治疗权的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医方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医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

  违法即过错,过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法就是过错,并且是比较严重的过错。根据上述规定: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在病历上“作文章”就算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病历是医疗纠纷中的核心证据。在众多的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妨碍患方维权的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些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医疗形象,加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加剧了医患矛盾。

  根据上述规定:医方只要存在着上述行为的即算是过错,医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过错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很广,只要医院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情形,医院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前我国医患纠纷非常常见,一旦发生侵权纠纷,最主要的是找出哪一方存在过错,这关系到责任承担,还请大家务必保留相关证据。以上就是医疗过错侵权要承担的责任,更多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医疗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160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医疗事故律师团,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