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或事件原则上应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根据《医疗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当地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因此,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要首先进行认真的调查了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结论准确,处理得当。
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医患双方均可在接到鉴定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病员方面不服鉴定结论或处理。应诉对象为当事的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般不作应诉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