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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配合治疗而引起得医疗纠纷应如何处理

2012-12-26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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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患者不配合治疗而引起得医疗纠纷应如何处理1991年6月1日,某建筑工人不慎从两米高的脚手架跌落,当时只是稍感头晕,身上仅擦伤了几处皮肉,就未引起重视,干完活就回宿舍休息了。第二天上午,此工人呕吐、昏迷,被送往当地医院医治,经诊断为颅内出血,院方要求其住院

患者不配合治疗而引起得医疗纠纷应如何处理

1991年6月1日,某建筑工人不慎从两米高的脚手架跌落,当时只是稍感头晕,身上仅擦伤了几处皮肉,就未引起重视,干完活就回宿舍休息了。第二天上午,此工人呕吐、昏迷,被送往当地医院医治,经诊断为颅内出血,院方要求其住院手术,但该工人自认为伤势不重,不愿住院手术治疗。在医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时,该工人执意出院,并声称后果由自己负责不找医院。后该工人强行出院回到工地后,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于6月4日死亡。该工人的子女听说如果该工人能及时得到救治不至于死亡,便要求当地医院赔偿因该工人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从医学角度上来说,颅内出血如果能及时得到救治,一般是不会死亡的。本案中该建筑工人之所以最终死亡,并不在于医院方的责任。当该工人被送至当地医院医治时,该医院经诊断为颅内出血后,即刻提出了明确的治疗方案——手术治疗。但此时该工人拒绝住院治疗,在这种情形下,医院向其陈述利害关系——如不及时予以手术将有可能死亡,该工人还是自我感觉良好,坚持出院,拒绝抢救,使医院无法对其进行治疗。并且该工人、为了能够出院,声称出了任何事故由本人负责,与医院无关,使得医院无可奈何让其出院。可见,正是由于该工人本人拒绝治疗,致使医院不能按其伤情采用恰当得方式抢救治疗,才导致了该工人的死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三条之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本案情形完全适用于此条规定,因此,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该工人繁荣子女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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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医疗纠纷 患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 导致死亡
一、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在第一时间内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 二、把所有的病历邮寄给我们研读一下:我们通过研读病历,才能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相信经过我们共同努力,可以让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三、医疗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医疗纠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是上网搜一下或者咨询一下就可以解决的。特别是鉴定,一个质量良好的陈述意见是取得客观鉴定意见书的基础。良好的鉴定陈述意见,是需要律师运用自身的医学知识与法律知识,投入很多精力与时间,通过对全部病历的研读之后才形成的。 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的卫生计生局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原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是当地的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计生局委托所在地市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按照程序做出,司法鉴定由医患双方商定司法鉴定中心/所,或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摇号确定,多了一些选择权。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机构身上,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 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行政上的概念,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由人民法院认定,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人民法院对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产品质量责任等,根据医患双方的证据、必要的司法鉴定意见,来加以认定和裁判。 由于大家都清楚的原因,建议患者尽量避免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尽管如此,也很难避免鉴定的不公平不公正,所以一个公正公平的鉴定,需要对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需要客观完整的把握。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诉讼时效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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