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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问题的批复

2012-12-2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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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卫生部文号:卫医发[2000]422号发布日期:2000-11-28执行日期:2000-11-28山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发〔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在《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卫医发〔2000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医发[2000]422号

发布日期:2000-11-28

执行日期:2000-11-28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发〔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卫医发〔2000〕第19号)下发前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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