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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自杀身亡医院应承担责任

2012-12-26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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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精神病人在医院自缢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终审判决医院赔偿病人家属22641元。原审查明:原告周某和李某之子周冰系某名牌高校大学生。2001年1月9日因精神分裂症住进某医院精神病科。住院后的第二天,周冰在医院厕所窗户

  案情介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精神病人在医院自缢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终审判决医院赔偿病人家属22641元。

  原审查明:原告周某和李某之子周冰系某名牌高校大学生。2001年1月9日因精神分裂症住进某医院精神病科。住院后的第二天,周冰在医院厕所窗户的铁护拦上自缢身亡。医院为其买了寿衣,将尸体运回老家,并将所交住院费2000元全部退回。因调解不成,周某夫妇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0090元及精神损失8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冰作为精神病患者,系无行为能力人,医院对其有监护责任。周冰在医院自缢身亡,虽然医院采取了积极的抢救及善后工作,但仍然应当承担责任。但考虑到精神病人自杀行为的难以防范性,故对周某夫妇提出的合理要求及必要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赔偿。但周某夫妇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周某夫妇各种费用共计22641元。

  判后,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周某夫妇认为,原判赔偿数额偏低,请求改判某医院赔偿10万元。医院认为,原判认定医院对周冰负有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医院没有过错,不应承但赔偿责任。

  经二审开庭审理认为,周冰系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住院期间,院方不允许家属陪护,且入院时已告之可能有轻生的念头,医嘱中也注明专护,但仅一天,周冰即自缢身亡,说明医院监护不力,造成病人自缢身亡。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判考虑到周冰自缢身亡,责令医院适当赔偿,并无不妥。周某夫妇在儿子死亡后,处理丧事过程中的花费,合理的开支,原判已责令医院承担。现要求赔偿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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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在医院跳楼自杀死亡,医院负什么责任
一、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请及时将病历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我们医疗事务部专门负责处理因医疗有关行为引起的纠纷,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我们全面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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