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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有哪些?

2013-07-05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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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有哪些?我婆婆因为生病住院,可是医院的医生却用错药了,以致婆婆变成了植物人,我们都很伤心,让医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赔偿,听说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请问植物人会是几级医疗事故?中顾网律师解答: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有哪些?

  我婆婆因为生病住院,可是医院的医生却用错药了,以致婆婆变成了植物人,我们都很伤心,让医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赔偿,听说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请问植物人会是几级医疗事故?

  找法网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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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有何标准
为便于对医疗事故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现将医疗事故的级别划分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持坚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新实施手术的。   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械较大创伤的。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几点说明   1.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1)听力检查宜用电测定器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人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2)语音听力减退未达30分贝的,应属于听力基本正常。   (3)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语音听力减退×5上标+,较差耳的语音听力减退×1)除以6。   如计算结果,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属于听力明显减退。   2.鉴定视力障碍的方法:   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纠正达到正常或接近正常视力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正常力,最好矫正视0.8以上为正常视力范围,0.4~0.8为接近正常视力,视力障碍分级下见表:   视力障碍   盲标准:   采用一九七三年世界卫生组织测定、一九七九年第二届全国眼科学术会议同意采用的盲目标准。凡无眼球,视力记为无光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3.各种损伤必须由过失所致,不包括治疗并发症及疾病自然转归所致。   4.本标准各项所例,仅临床常见或比较常见者,难以穷尽所有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如遇未被包括者,可参照本标准确定。   5.本标准仅供内部掌握使用,不对群众公布。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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