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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判定标准

2012-12-26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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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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