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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问题

2012-07-0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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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问题【事件简述】蔡先生因尿频并且尿道口遗精,次日到所在地的某医院进行治疗,诊断结果显示为前列腺炎、尿道炎,医生给他进行了注射药物治疗。当晚蔡先生感到胸闷。第二次再次来...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问题

  【事件简述】蔡先生因尿频并且尿道口遗精,次日到所在地的某医院进行治疗,诊断结果显示为前列腺炎、尿道炎,医生给他进行了注射药物治疗。当晚蔡先生感到胸闷。第二次再次来到该医院治疗,医院给蔡先生静脉注射清开灵等药物,随后蔡先生出现呼吸困难,还伴有尿频尿急等症状。“医生说可能是过敏。”蔡先生的妻子杨女士反映,当时医生当即停止输液,并进行氨茶碱等肌肉注射。当天深夜,白天的症状复发,蔡先生随即被转到该市的某总医院,医生给蔡先生进行清开灵输液治疗,加重了其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后不幸去世。“丈夫从住院到去世就只有4天。”杨女士说。

  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医学会将这一医疗事故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杨女士等死者家属将两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包括10万余元死亡赔偿金在内的近30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而某总医院承担60%的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决两医院赔杨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14万余元。杨女士不服判决,上诉。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上述事件中,死者家属向法院提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医疗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赔偿呢?

  “条例”无死亡赔偿金

  法院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并未对死亡赔偿金进行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务人员因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赔,因条例并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所以法院不支持索赔死亡赔偿金的请求。

  不利于保护患者利益

  律师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等12个赔偿项目,并分别规定了计算标准,但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这是不公平的。如果医院可以不承担死亡赔偿金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避免承担高昂的护理费的可能。律师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明显偏向医方的法律,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其中的效力低于基本法《民法通则》。2003年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民法通则》119条进行了补充解释,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支持。”同时,该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从精神抚慰金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单独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因此,律师认为应该支持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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