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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接生致使产妇婴儿死亡 赔偿自首获轻刑

2013-08-30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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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告人靳XX原本是南阳市卧龙区某计生办退休人员,在南阳市区开设旅馆,为获取非法高额利益,私下为他人做人流、接生等手术。在一次非法行医中,致使一名产妇和胎儿死亡。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

  被告人靳XX原本是南阳市卧龙区某计生办退休人员,在南阳市区开设旅馆,为获取非法高额利益,私下为他人做人流、接生等手术。在一次非法行医中,致使一名产妇和胎儿死亡。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靳XX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10月12日晚,张某妻子预产期将到,张某即给被告人靳XX打电话反映了这一情况。被告人靳XX称这是临产前的症状。张某即带其妻子张桂花(化名)到被告人靳XX所在的七里园街某旅社,由被告人靳XX接生。被告人靳XX在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前提下,为产妇张桂花接生。次日早上6时许,产妇张桂花分娩产下胎儿后,胎儿出现异常,被告人靳XX即让胎儿父亲张某将胎儿送往医院抢救,途中胎儿死亡。随后产妇张桂花也出现异常,被告人靳XX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将产妇张桂花送往南阳市中心医院抢救,途中产妇张桂华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靳XX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张某就产妇和胎儿死亡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08000元。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XX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致产妇和胎儿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靳XX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靳XX从轻处罚。卧龙区法院遂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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