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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被医治死亡 协议赔偿又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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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3 17:06
导读: 亲属被医治死亡协议赔偿又反悔法院终审判决反悔理由不成立亲属被医治死亡后,达成赔偿协议又反悔。日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4月22日,宿迁市宿豫区王官集镇农民史山因身体不适,故其亲属到村卫生

  亲属被医治死亡 协议赔偿又反悔

  法院终审判决反悔理由不成立

  亲属被医治死亡后,达成赔偿协议又反悔。日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4月22日,宿迁市宿豫区王官集镇农民史Z因身体不适,故其亲属到村卫生室要求医生王X到家中为史Z诊治。王X到史Z家为其诊治后开具处方,并在史Z家中为其输液治疗。王X为史Z打上输液针后即返回诊所。在输液约30到50毫升后,史Z突然死亡。次日上午,史Z的部分子女到宿豫区卫生局,要求进行调解。两天后,宿豫区卫生局医政股的3名工作人员前往王官集镇卫生院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王X与史Z到场的子女达成协议:王X给付患方补偿金4000元,患方接受补偿后放弃追究卫生室一切法律权利。该协议由主持调解的卫生局工作人员、医方王X、患方代表史Z的儿子史T和女儿史XX共同签名。协议签订后,王X依协议给付了史Z近亲属4000元。

  2007年5月,史Z妻子王Y携6个子女向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史T、史XX未经其他人同意,为了索取证据而签订了调解协议,该协议无效。王X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0565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Y等7名原告的诉讼请求。7名原告不服,上诉到宿迁中院称,史T、史XX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不能代表其他上诉人,且史XX系精神残疾人,其无签订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故本案争议的协议无效。

  二审补充查明,宿豫区卫生局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时,史Z的6个子女中,有4人到场参加调解,另2名子女因在外地未能到场。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认定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该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调解是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进行的,上诉方参与调解的除在协议上签字的史T、史XX外,还有另外两子女在场,在外地两子女未能到场,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上诉人虽然提供残疾证用于证明史XX有精神残疾,但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史XX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史XX仅是参加调解的4子女之一,她并不是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因此,上诉人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没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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