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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请求剖宫产遭拒婴儿死亡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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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3 16:37
导读: 案例介绍:被媒体炒作成了知名人物的肖某,因不肯在产妇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难产的妻子死亡,造成令人惋惜的一尸两命悲剧事件。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因医院冷漠而导致新生婴儿死亡案件...

  案例介绍:被媒体炒作成了知名人物的肖某,因不肯在产妇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难产的妻子死亡,造成令人惋惜的一尸两命悲剧事件。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因医院冷漠而导致新生婴儿死亡案件,法院判决由医院赔偿死亡婴儿父母丁某夫妇医疗费、丧葬费、尸检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76127.25元。

  2007年1月20日,33岁的孕妇丁某(化名)因下腹痛2小时,入住上海某医院待产。入院诊断:怀孕40周零3天。诊疗计划:完善各项辅助检查,加强母儿监护,可阴道试产。1月22日13时51分,丁某自然分娩一男婴,医生即给予患儿气管插管加压用氧后,转送儿科病房继续抢救治疗。男婴出生32小时后,因病重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临床为孕40周零5天,产后30分钟出现叹息样呼吸,出生后32小时死亡。

  丁某夫妇认为医院在诊疗中有过错,遂于2007年2月13日起诉到法院,诉称自怀孕后始终在医院例检,产前检查报告均无任何异常。2007年1月20日凌晨,怀孕足月出现临产现象,被送至该医院待产。家属考虑到产妇系高龄且临产症状不稳定,遂在21日下午向医生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遭拒。22日凌晨4时左右,丁某生产仍然困难,家属遂向当班护士告知无力分娩,再次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医护人员均未理睬。在产程中,胎儿有缺氧指征提示,且逐渐加重,但现场没有医生对产妇的产程进行监测,以致未及时施行剖宫产手术抢救胎儿,导致胎儿出生后即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内出血”,出生仅1天的婴儿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丁某夫妇认为医护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严重违反诊疗常规,无视患者选择分娩方式的权利,对患者生命健康极端漠视,提出医疗费、婴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余万元的赔偿。

  法庭上,医院对丁某入住医院事实无异议,但声称周六、周日如果孕妇不是急诊,不是必须行剖宫产手术的,医院不允许行剖宫产手术。丁某入院后未呈现剖宫产手术指征,诊疗过程是符合常规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在鉴定报告出来后,医院又称虽构成医疗事故,但不同意丁某夫妇提出的赔偿比例,要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案件审理中,法院向丁某夫妇释明以继承人身份起诉,请求权基础是婴儿作为自然人与医院有权利义务关系,而丁某与医院的纠纷,属另外法 律关系可另案诉讼,丁某夫妇表示认同,在本案中不再主张丁某的损失。

  根据医院方的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司法鉴定。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中阐述:孕妇33岁,经不孕症治疗后怀孕,胎儿珍贵,孕妇临产后胎心一度减慢,未引起医护人员重视;尸检病理报告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透明膜病伴出血。从整个产程情况看,孕妇自临产初即开始胎心减慢,缺氧时间长,也可引起这种病理变化,而非胎儿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所致。该病例新生儿死亡,与产程中胎儿窘迫,未采取缩短产程措施有因果关系,婴儿与医院的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鉴定认定双方的医患纠纷构成了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比例以法院确定为准。根据鉴定指认医院过错责任程度,而丁某夫妇要求全额赔偿的诉称过高,所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尸检费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包含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内,赔偿比例应确定为70%为宜。遂判决由医院赔偿丁某夫妇医疗费、丧葬费和尸检费14027.25元,另外赔偿丁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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