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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案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5:39
导读: 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案件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某妇幼保健院赔偿胡某交通费、误工费、婴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万余元。2008年12月28日原告胡某到某妇幼保健院待产,当天下午产下一男婴。该男婴出生时脐绕颈一周,重

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案件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某妇幼保健院赔偿胡某交通费、误工费、婴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万余元。

2008年12月28日原告胡某到某妇幼保健院待产,当天下午产下一男婴。该男婴出生时脐绕颈一周,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于出生后40分钟死亡。尸体未尸检,由某妇幼保健院进行处理。事后,胡某诉至法院,认为某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操作不规范,要求赔偿10万元。经委托,信阳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某妇幼保健院存在以下问题,1、入院诊断不确切,无“胎膜早破”诊断;2、缩宫素应用指征不明确;3、产程观察不仔细。缺乏产程监测记录,无产程图;4、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方法和适时的终止分娩措施。5、产妇存在胎膜早破和胎儿脐绕颈,第二产程延长等新生儿窒息的高危因素。6、胎儿尸体未能在48小时内尸检,不排除新生儿先天疾病导致死亡的原因。据此,鉴定结论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一审判决某妇幼保健院赔偿胡某误工费600元,交通费410元,婴儿死亡赔偿金89080元,鉴定费1000元,计91090元的40%;另酌情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51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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