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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中医疗费用的法定审查标准

2016-04-2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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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赔偿中医疗费用的法定审查标准是什么?人民法院认定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但并非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收款凭证,都能够作为赔偿范围被法院认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按照2000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要求,采取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双轨制模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策,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市级医疗服务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也就是说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均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指导价格进行审查认定,有明确的定价标准和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认定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但并非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收款凭证,都能够作为赔偿范围被法院认定。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对医疗费用票据负有综合审查的义务,医疗费用的计算均需出示医疗机构的收费凭证以及医生的医嘱、处方等医学证明,确保医疗费用的合法化。同时,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合理性必要性有权提出异议,但需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需要依据病历材料、诊断证明、临床诊疗和护理规范常规等,对医疗费发生的临床需要以及合理范畴进行赔偿认定。

  赔偿的医疗费审查要遵循“实际损害、实际发生”的原则,根据现有发生的医疗费用票据进行审查。但实践中,受害方经常一并索要预期的医疗费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预期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医疗费费用,可以一并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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